第九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