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综合管理运行服务机制,实行环境卫生作业、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维护、排水疏涝、公共信息标志设置等事项的市场化运作,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