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对妨碍城市综合管理及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