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和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公共服务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服务规范作业或者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委托作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作业单位按照签订的责任书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按照责任书或者合同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