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集贸市场开办单位不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