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机制和监督考核第四十五条有效城市综合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该管理事项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管辖。对专业性强、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域的管理事项或者违法行为,由市级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管辖。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