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机制和监督考核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应当将部门职责范围、管理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和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市政设施、排水疏涝、园林绿化、湖泊、施工工地、环境卫生、公共信息标志等的管理、维修、养护以及作业单位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