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和标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责任区域、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二)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无乱搭乱盖、乱牵乱挂、乱摆乱卖、乱涂乱画等行为,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三)责任区内栽植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管理符合规定;(四)责任区内的车辆停放有序。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