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和标准第三十三条有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施工、营业场所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边界噪声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施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