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和标准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共停车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公共停车场建设符合规划;(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三)停车指引标志清晰、醒目,收费标准合理、公开;(四)车辆在泊位线内顺向有序停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