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和标准第二十三条有效路灯照明和景观灯光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新建道路路灯照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做到路通灯亮;(二)主次干道、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及功能完好;(三)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和光源的安装统一、整齐、协调;(四)景观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