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建设工程工地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醒目处规范设置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标牌,标牌内容全面、详细、准确;影响交通的,按照规定公示交通恢复时间和咨询投诉电话;
(二)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施工围挡、防护网、夜间照明装置设置规范并保持牢固、完好、整洁;无法采用实体围挡的,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三)施工围挡内侧的堆放物和建筑垃圾的高度不超过围挡顶部;
(四)施工现场定期清洗除尘,裸露泥土按照规定使用防尘网(布)覆盖或者简易植物绿化覆盖;
(五)车辆驶出工地前按照规定进行冲洗保洁、喷淋除尘。
待建地块环境管理应当达到前款第二、三、四项的要求。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损害。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