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和标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管线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以及风景名胜区、重点功能区内部道路,实行管线入地,其附属设施箱,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按照规划要求设置;(二)管线设置规范、整齐有序,标识清晰、明显;不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三)管线出现脱落、断裂、倾斜等现象时,及时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