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和标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路面、桥面保持平坦,附属设施完好、整洁,发生塌陷、损毁等情况及时修复;(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护栏、隔离墩等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三)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划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