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和标准第十四条有效编制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交通、市政工程管线、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施、环境治理、湖泊保护等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发挥城市整体功能、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的需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