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和标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场站、公共停车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教育、医疗卫生、交通安全、环境卫生、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视频监控等设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