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对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