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综合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