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综合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