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一)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三)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