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应当在协商开始之日起六十日内订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