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一条已废止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