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