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二条已废止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二)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解答本方人员的询问;(三)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