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