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行政执法力量,整合行政执法主体,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