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第二章 执法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与监察、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