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与监察、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