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第二章 执法第二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三)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五)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六)监督其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