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第二章 执法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及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