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发生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下级被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