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及机构、岗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及责任追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