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第二章 执法第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一)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