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第二章 执法第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