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第二章 执法第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及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