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实行绩效考核。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