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