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研究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

(五)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推动依法治理工作;

(八)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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