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的;

(二)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的;

(三)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四)其他损害电力用户合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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