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五章 电力用户权益保障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的;(二)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的;(三)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四)其他损害电力用户合法利益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