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四章 电能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的行为:(一)擅自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电力用户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毁用电计量装置或者破坏用电计量装置的准确度;(五)安装、使用窃电装置;(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充值用电;(七)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