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电力用户不得损毁、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损毁,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