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窃电行为,供电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可以依法中断对有窃电行为电力用户的供电:

(一)通知当事人;

(二)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不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

(四)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有窃电行为的电力用户在停止窃电、消除危害、交付所窃电量电费并承担相应责任后,供电企业应当对有窃电行为的居民用户在一日内恢复供电,对有窃电行为的非居民用户在三日内恢复供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