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之间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挂。因路径原因确需交叉跨越的,后建方应当征得先建方同意,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线路安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