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及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易引发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周围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及其周边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电力设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