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办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单位名称或者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等内容;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在二年以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