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发电、变电设施基础用地范围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木材、秸秆、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者焚烧物品的;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炸鱼、放风筝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向电力线路设施、风光储发电设施、光伏板、风机叶片等射击、抛掷物体的;
(四)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电力生产及其辅助设施的;
(六)擅自攀登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在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物品的;
(七)在电力设施的地下及周围进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开采作业的;
(八)擅自在地下电力电缆通道内布设其他管线的;
(九)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