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占用依法取得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或者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

(二)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建设的测量标桩或者标记;

(三)破坏、封堵电力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和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者阻碍电力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等进入施工现场;

(四)破坏、哄抢、盗窃电力建设项目的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或者未经电力建设单位同意出入施工现场,扰乱电力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五)其他危害电力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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