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电力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电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电力设施感应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评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