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需要跨越、穿越或者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影响水利设施功能的,应当采取有关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