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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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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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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