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国家税收、金融政策,制定和实施与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产业、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